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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永宁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90074****780U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311民初9375号
    案号 (2021)苏0311执436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2-06
    发布日期 2021-12-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徐州市永宁汽车城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8日前向原告徐州泉山经济开发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0000000元并支付自2021年9月23日起以借款本金2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徐州市永宁汽车城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8日前向原告徐州泉山经济开发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30000元;三、被告卞绍春、陈亚兵、江苏永宁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市信泰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徐州市永宁汽车城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47950元,减半收取73975元,由被告徐州市永宁汽车城管理有限公司、卞绍春、陈亚兵、江苏永宁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市信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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