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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经济实业发展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树荣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9414525-8
    执行依据文号 (2004)江蓬法经初字第554号
    案号 (2017)粤0703执342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2-20
    发布日期 2018-06-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经济实业发展总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借款本金90万元及支付相应利息(暂计至2002年10月20日为591114.43元,从2002年10月21日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计算)给原告中国银行江门市新会支行。 二、被告江门市蓬江区棠下机电厂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466元,由被告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经济实业发展总公司承担,江门市蓬江区棠下机电厂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应于履行判决付款时一并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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