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温卫公罚[2019]2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的 |
行政处罚内容 | 本局决定对温岭市大溪吾只略潮美发店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玖佰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4-16 |
决定机关 | 台州市温岭市卫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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