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西市监市监处字〔2021〕10号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的规定,属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一、罚款25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09
    决定机关 大连市西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