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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信达检测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35****334D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03民终24434号
    案号 (2022)粤0306执69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1-13
    发布日期 2022-03-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320227600171】。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2887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信达检测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深圳市戈铮科技有限公司借款234100元及利息(以2341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0年6月1日起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深圳市倍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项确定的债务向原告深圳市戈铮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深圳市戈铮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92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信达检测技术(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倍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终24434号民事裁定书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倍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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