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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衢开综执罚决字〔2021〕第01-0279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鉴于当事人已取得了开化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工艺流程长廊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审查文件要求。依据《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故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七的罚款,计人民币肆拾万贰仟伍佰壹拾柒元叁角陆分(¥402517.36)。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1-20
    决定机关 浙江省开化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黄学良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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