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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衢开综执〔2021〕罚决字第01-0112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鉴于当事人已取得了开化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旅游公厕、游客中心配套管理用房、文化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审查文件要求。依据《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故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伍拾捌万零贰佰柒拾玖元整(¥580279.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9-06
    决定机关 浙江省开化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黄学良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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