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州空港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101MA****UB5T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111民初37175号 |
案号 | (2021)粤0111执1440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8-30 |
发布日期 | 2021-12-0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空港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传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退回保证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崔里文对被告广州空港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述判决第一项之债务总额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崔里文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广州空港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广州传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544.06元、财产保全费1601元,共计6145.06元,由被告广州空港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崔里文共同负担,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广州传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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