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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佛山市千色汇商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60431****419R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604民初22621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粤0604执1809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08
    发布日期 2021-11-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申请人唐志伟与被申请人佛山市千色汇商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参照编号为1501020290号《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第一条的约定向原告唐志伟返回禅城区江湾一路2号明福智富广场负一层69号商铺;2.被申请人佛山市千色汇商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唐志伟支付租金及利息(租金的支付标准为:自2019年12月1日起按269元/月的标准支付至被告千色汇公司返回铺位之日止;利息支付标准为:以269元/月为本金,自欠费当月11日起按日万分之二分段累计至清偿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申请人佛山市千色汇商城经营管理有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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