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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余综执〔2021〕罚决字第14-0094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案由:广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容器案当事人:广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21年07月05日16时08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广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临平区乔司街道三卫路与锦衣直街交叉口东面余政储出(2020)33号地块项目工地职工生活区未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容器,在该公司管理的职工生活区生活垃圾投放点设置了其他垃圾和易腐垃圾收集容器,但未设置可回收垃圾和有害垃圾收集容器,不符合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管理要求。现场由该公司工作人员进行确认。现场检查后当事人改正了违法行为。2021年7月6日,本案批准立案。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有取证照片2张,《现场笔录》1份,《现场勘验图》1份,《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行政处罚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十五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临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23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阮金姚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