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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武汉华超运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龙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46631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鄂青山民一初字第00811号
    案号 (2016)鄂0107执22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4-12
    发布日期 2016-07-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原告武汉华超运贸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罗肖支付经济补偿金18,422.2元;2、原告武汉华超运贸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罗肖支付医疗补助费22,106.64元;3、原告武汉华超运贸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罗肖支付病假工资差额3,569.45元;4、原告武汉华超运贸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被告罗肖办理失业金领取手续。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武汉华超运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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