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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弘大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2550785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浙0784民初3410号
    案号 (2019)浙0784执527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浙江永康法院
    执行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1-22
    发布日期 2019-11-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由被执行人弘大集团有限公司归还申请人借款本金人民币298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及律师代理费2250元,由被执行人上海弘大控股有限公司、朱世强、吕春菊、朱世箴、章妙燕、朱世宁、华倍招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及本案案件受理费193293元、保全费5000元在最高限额25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确认申请人对被执行人弘大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永康市西城大徐工业区(第1层)的不动产【权证号码:永康房权证西城字第00016555、00016560号,土地使用权证为:永国用(2011)第1983号】、坐落在西城大徐工业区(第1-5层)的不动产【权证号码:永康房权证西城字第00016556号,土地使用权证为:永国用(2011)第1983号】、坐落在西城大徐工业区(第1-2层)的不动产【权证号码:永康房权证西城字第00016557、00016558、00016559号,土地使用权证为:永国用(2011)第1983号】、坐落在西城大徐工业区(第1-4层)的不动产【权证号码:永康房权证西城字第00016561、00016562号,土地使用权证为:永国用(2011)第1983号】变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及本案案件受理费193293元、保全费5000元在最高限额4912.57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确认申请人对被执行人弘大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永康市经济开发区银川东路8号(第1层)的不动产【权证号码:永康房权证五金园字第00002981、00002984、00002985号,土地使用权证为:永国用(2005)第3083号】、坐落在经济开发区银川东路8号(第1-2层)的不动产【权证号码:永康房权证五金园字第00002982、00002983号,土地使用权证为:永国用(2005)第3083号】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及本案案件受理费193293元、保全费5000元在最高限额13163.72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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