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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狮王车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X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372258-1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北商初字第00570号
    案号 (2015)北执字第0007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1-16
    发布日期 2017-10-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无锡市千骏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相应利息(截至2014年10月7日利息为10313.33元;自2014年10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3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28%上浮50%计算罚息,以期内欠息10313.3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28%上浮50%计算复利,息随本清)。二、钱大友、邢正花、无锡新巍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豪灵电机无锡有限公司、无锡狮王车业有限公司对无锡市千骏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判决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钱大友、邢正花、无锡新巍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豪灵电机无锡有限公司、无锡狮王车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无锡市千骏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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