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洛阳铜锣湾置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30067****690K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川0131民初290号 |
案号 | (2019)川0131执13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蒲江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蒲江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2-25 |
发布日期 | 2019-03-2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洛阳铜锣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四川核基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借款1,61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本金490万元的利息从2016年2月3日起算,本金490万元的利息从2016年2月4日起算,本金20万元的利息从2016年2月5日起算,本金450万元的利息从2016年5月31日起算,均按年利率18%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本金160万元的利息从2017年2月14日起算,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 二、被告洛阳铜锣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四川核基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实现债权的费用5.3743万元; 三、被告胡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四川核基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1412万元,保全费0.5万元,合计16.6412万元,由被告洛阳铜锣湾置业有限公司、胡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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