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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市天龙缘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常洪利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031059-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津0102民初8272号
    案号 (2017)津0102执21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5-31
    发布日期 2017-06-0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市天龙缘工贸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天津建安达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100000元及利息2409299元,合计15509299元; 二、被告天津市天龙缘工贸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天津建安达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违约金(自2016年7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所欠借款本息15509299元的年利率14.4%的标准计算); 三、上述第一、二项,被告天津市天龙缘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被告天津滨海新区大港强盛商贸股份合作公司对上述第一至三项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原告天津建安达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992元,由原告负担3000元,二被告负担1199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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