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市滨海新区国有商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谷绍岩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2011671****247D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津02民初738号 |
案号 | (2018)津02执27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3-21 |
发布日期 | 2018-06-3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滨城龙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港支行借款本金139899999.98元,并支付至2017年8月23日的利息(含复利、罚息)11008311.94元以及自2017年4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按照《固定资产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的利息、复利、罚息;二、被告天津滨城龙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港支行公证费4800元;三、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国有商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梁风雨、梁凤奎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事项分别按照各自的《保证合同》、《自然人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滨城龙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634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天津滨城龙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国有商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梁风雨、梁凤奎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内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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