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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佛山市顺德区汉马粘胶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胡飞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60669****089Q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785民初803号
    案号 (2018)粤0785执67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8-28
    发布日期 2018-10-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汉马粘胶实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货款48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8年5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款项清偿日止,以实际欠款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给原告恩平市汇翔实业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0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汉马粘胶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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