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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佛山市顺德区汉马粘胶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胡飞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60669****089Q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0825民初235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8)赣0825执55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28
    发布日期 2018-06-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汉马粘胶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付所欠原告江西正友实业有限公司货款215,600元及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以215,600元为基数,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从2017年6月1日起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3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汉马粘胶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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