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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中原市监罚决字〔2021〕136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2710元人民币。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4-27
    决定机关 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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