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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黄山市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魏长富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739478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1002民初1273号
    案号 (2018)皖1002执4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04
    发布日期 2018-06-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黄山市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向肃一借款本金330万元; 二、被告黄山市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向肃一自2015年6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33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872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51432元,由被告黄山市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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