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黄山市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魏长富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100007****81XN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10民初40号 |
| 案号 | (2017)皖10执28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7-01-19 |
| 发布日期 | 2018-04-17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安徽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黄山市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祥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25002611元,并从2016年5月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直至款清之日止; 二、上海祥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就其施工的黄山视觉艺术创意园项目折价、拍卖所得价款在判决第一项欠付工程款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上海祥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641元,由黄山市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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