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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深成晟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07****237P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611民初3189号
    案号 (2020)苏0611执75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18
    发布日期 2020-08-0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深圳市深成晟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南通成晟电子实业有限公司货款263991.14元及按照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其中,以249069.9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4921.24元为基数自20193年9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被告深圳市深成晟电子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84元,保全费1970元,合计7454元,由被告深圳市深成晟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484元(该院银行账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8958202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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