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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曹操货的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MA****NL1E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3民终7003号
    案号 (2019)粤0306执1233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06
    发布日期 2019-11-0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320199624544】。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371.06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曹操货的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一审判决: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曹志文人民币1071109.42元; 三、被告深圳市曹操货的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曹志文人民币338070.41元; 四、驳回原告曹志文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1017元,公告费450元,由原告曹志文承担5729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承担11990元,被告深圳市曹操货的科技有限公司承担3748元。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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