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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文公(治)行罚决字[2020]00767号
    违法行为类型 文成县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设置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技术防范设施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09月10日下午14时许,文成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对文成县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文成县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公司的1号工业雷管储存库和2号工业雷管储存库只设置一扇防盗门,未设置双层门;3号工业炸药储存库后方的下方通风口未安装入侵报警装置和前方的下方通风口的入侵报警装置未对准通风口。文成县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公司的行为已违反国家标准的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文成县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未按规定设置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技术防范设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责令文成县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并给予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期改正;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文成农商银行(罚没款)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17
    决定机关 文成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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