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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洪)市监案字〔2019〕 174 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行政处罚内容 1、责令改正上述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2655元,上缴国库;3、罚款16632元,罚没合计19287元,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5-20
    决定机关 泗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