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和熙电子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98107****78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621民初6345号 |
案号 | (2020)苏0621执95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部分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3-26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
已履行 | 154964.00 |
未履行 | 685398.35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和熙电子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南通海江铝业有限公司货款520610.34元及违约金277372.01元。二、被告和熙电子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南通海江铝业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40000元、保全保险费2380元。三、被告周宇祥对被告和熙电子科技江苏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凭本判决书直接向被告和熙电子科技江苏有限公司追偿。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驳回原告南通海江铝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180元,减半收取9060元,保全费4770元,合计13830元,由被告和熙电子科技江苏有限公司、周宇祥连带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至本院(户名:海安市人民法院,账号:32050164713600000316,开户行:建行海安营业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18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689582025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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