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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金科鼎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甯刚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717204-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川0181民初431号
    案号 (2016)川0181执139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8-15
    发布日期 2016-12-0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文全沛与被告四川金科鼎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农村土地租用合同》; 二、被告四川金科鼎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文全沛租金人民币24000元; 三、被告四川金科鼎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人民币24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向原告文全沛支付从2014年9月20日起至实际清结时止的资金占用利息; 四、驳回原告文全沛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8元,由被告四川金科鼎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鉴于该费用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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