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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北孚龙管道直饮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072****038C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鄂0202民初1619号
    案号 (2021)鄂0202执11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08
    发布日期 2021-11-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湖北孚龙管道直饮水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偿还本金10999739.24元;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支付利息(包括罚息、复利)(1.截止至2019年9月24日的利息(罚息、复利)1546363.82元;2.从2019年9月25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吴思啸、苏丽华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吴思啸、苏丽华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湖北孚龙管道直饮水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连带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244元,由湖北孚龙管道直饮水股份有限公司吴思啸、苏丽华连带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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