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和电普华电气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谢建花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815614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合民四初字第00019号 |
案号 | (2016)皖01执3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1-25 |
发布日期 | 2016-03-2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芜湖明远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周谷堆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600万元以及利息、罚息107737.5元(暂算至2015年5月28日,此后按年利率7.8%、逾期利息加收50%并对逾期利息按月计收复利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二、被告芜湖明远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周谷堆支行律师费12万元; 三、如被告芜湖明远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周谷堆支行有权对被告芜湖明远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设定质押的应收账款(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变更登记》的登记证明编号为01******8297)在借款26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范围内行使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谢建花、安徽和电普华电气有限公司对被告芜湖明远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谢建花、安徽和电普华电气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芜湖明远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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