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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好邻居百货商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140070****250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10民初1880号
    案号 (2021)津0110执恢30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华明镇中心法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19
    发布日期 2021-11-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东好邻居百货商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学院支付合同期限内欠付的租赁费539752元。二、被告山东好邻居百货商品有限公司按照每月41000元的标准向原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学院支付自2017年9月1日至实际腾房之日的房屋使用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72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5572元,由被告山东好邻居百货商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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