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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远安祥和矿业集团赵家河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2050075****937Q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鄂0502民初89号
    案号 (2019)鄂0502执123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29
    发布日期 2019-05-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远安祥和矿业集团赵家河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宜昌功成佳友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货款本金110604.54元并以110604.54元为基数按月息8‰约定利率支付利息从2013年6月27日起至法院判决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宜昌功成佳友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3元及公告费6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远安祥和矿业集团赵家河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在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宜昌功成佳友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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