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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长市监处〔2020〕09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它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的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1盒人参枸杞茯苓茶);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捌佰叁拾元(¥830.00);3.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00)。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伍仟捌佰叁拾元(¥5830.00),一并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4-14
    决定机关 长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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