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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慈市监处〔2018〕1591号
    违法行为类型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行政处罚内容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没收并销毁标“剑南春”商标的白酒35瓶、标“贵州茅台”商标的白酒10瓶;(三)罚款32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2-25
    决定机关 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