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黑龙江华星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496551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黑0104民初3079号 |
案号 | (2019)黑0104执247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7-17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黑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孙芳、姜军给付拖欠原告辽宁容大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当金1790000元,综合费573516元; 二、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孙芳、姜军支付原告辽宁容大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利息及违约金(以179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10日起计算至当金实际给付之日止,其中利息按月息0.2%计算,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三、如被告孙芳、姜军不能偿还拖欠当金、综合费及利息、违约金,则以拍卖、变卖孙芳位于巴彦县巴彦镇中心街馨馨花园9号楼东一层1-6A号、1-6B号房屋、A栋二层东一号房产(产权证号:141692号、142226号、142227号),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原告容大典当哈尔滨分公司; 四、被告韩永河、韩生辉、鹏宝龙公司、华星公司、黄跃彬、高肇辉、于耀辉、陈得静、赵吉顺、孙佳楠、张红威、刘彦利、李桂香、徐聪、王常贵、周海波、韩羽茜、段文革对拍卖、变卖孙芳房产仍无法偿还原告容大典当哈尔滨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155元、公告费820元(辽宁容大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已预付),其中260元由原告辽宁容大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分公司负担,其余由被告孙芳、姜军负担。被告韩永河、韩生辉、鹏宝龙公司、华星公司、黄跃彬、高肇辉、于耀辉、陈得静、赵吉顺、孙佳楠、张红威、刘彦利、李桂香、徐聪、王常贵、周海波、韩羽茜、段文革对拍卖、变卖孙芳房产仍无法给付原告容大典当哈尔滨分公司的诉讼费用承担连带责任。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辽宁容大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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