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黑龙江华星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496551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黑014民初5528号 |
案号 | (2018)黑0104执50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1-28 |
发布日期 | 2019-03-2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黑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周海波、高月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辽宁容大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当金45万元; 二、被告周海波、高月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辽宁容大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利息(以本金4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2%计算,自2014年10月12日计算至当金实际给付之日)及违约金(以本金45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自2014年10月12日计算至当金实际给付之日); 三、如被告周海波、高月梅不能偿还当金本息及违约金,则以拍卖、变卖被告位于巴彦镇中心街馨馨花园小区9号楼东起1层1-14号(产权证号:巴房权证巴彦镇字第142223)房产价款优先受偿上述款项; 四、如上述拍卖、变卖房产价款不足偿还原告当金本息、违约金,则第三至第二十被告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96元(原告已预付),原告负担3762元, 由被告周海波、高月梅负担10034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第三至第二十被告负连带清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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