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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牟人防罚字〔2020〕5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河南省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人民防空法》和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又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或补缴易地建设费,可以并处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十万元”、《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不修建防空地下室又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或者补缴易地建设费,可以并处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10万元。”之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予以警告,责令你公司于收到该文书之日起1年内足额补建防空地下室,并处罚款10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6-10
    决定机关 中牟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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