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海建行决字(2017)第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鸿城悦墅项目未按要求对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整改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作为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现场起重设备的使用未按规定配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人员、脚手架内侧隔离不到位等安全事故隐患,未按规定要求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到位,在施工单位未将安全隐患整改到位继续施工的情况下,未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也未及时向建设部门报告,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主动承认违法事实,配合调查,并提交相关材料,主动减轻危害后果,存在从轻情节,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罚款壹拾万伍仟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10-25 |
决定机关 |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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