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京工商丰处字〔2018〕第1999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 |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19600元。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11-20 |
| 决定机关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 |
| 法定代表人 | 张福安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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