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象公(消)行罚决字〔2017〕016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宁波龙基服饰有限公司擅自停用消防设施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象山县丹西街道白鹤路155号的宁波龙基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祯元)室内消火栓无水,擅自停用消防设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决定给予宁波龙基服饰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农业银行(账号:39702-001-04000-3427)。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象山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7年9月30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9-30 |
决定机关 | 象山县公安消防大队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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