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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肇庆市丽美物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伦国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8106909-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1202民初375号
    案号 (2018)粤1202执73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15
    发布日期 2018-06-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已于2016年1月15日解除原告肇庆市城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肇庆市丽美物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2日签订的《租赁合同》。 二、被告肇庆市丽美物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肇庆市城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租金561937.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如下:⑴2015年7月租金86667元从同年7月6日起;⑵2015年8月租金86667元从同年8月6日起;⑶2015年9月租金86667元从同年9月6日起;⑷2015年10月租金86667元从同年10月6日起;⑸2015年11月租金86667元从同年11月6日起;⑹2015年12月租金86667元从同年12月6日起;⑺2016年1月租金41935.6元从同年1月6日起。均按拖欠租金数额以中国人民银行一至六个月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至付清时止)。 三、被告肇庆市丽美物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肇庆市城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腾退肇庆市端州区天宁北路1号新城市广场首层共43卡商铺及25个地下停车位;并从2016年2月5日起按每日2849.3元的标准向原告肇庆市城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占用费至商铺车位交回原告时止。 四、驳回原告肇庆市城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五、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六、本案案件受理费2344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28442元(已由原告交纳),由原告负担10000元,被告负担184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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