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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兴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18272****274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106民初4118号
    案号 (2021)豫0106执8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5
    发布日期 2021-03-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因涉案嘉韵公园里工程被告陈拥欠原告河南省商城县铭基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共计3300000元未付; 二、被告陈拥于2020年4月10日前向原告河南省商城县铭基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上述工程款600000元,于2020年9月30日前向原告河南省商城县铭基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07790元,于2020年12月20日前向原告河南省商城县铭基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84421元,于2020年12月30日向原告河南省商城县铭基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1007789元,上述款项共计3300000元; 三、被告天兴建设有限公司对被告陈拥上述第二项载明的全部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四、被告河南嘉韵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陈拥上述第二项载明的“于2020年4月10日前向原告河南省商城县铭基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上述工程款600000元”、“于2020年12月20日前向原告河南省商城县铭基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84421元”两笔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五、若被告陈拥、被告天兴建设有限公司、被告河南嘉韵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约定履行任何一笔付款义务,则需自逾期支付之日起向原告河南省商城县铭基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未付款项为本金,按年息6%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且原告河南省商城县铭基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可就剩余全部未履行款项及利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六、原告河南省商城县铭基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拥就涉案嘉韵公园里工程再无其他纠纷; 七、案件受理费18572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共计23572元,原告河南省商城县铭基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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