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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拱(消)行罚决字〔2020〕10000117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杭州市拱墅区拱康路100号杭州康城餐饮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条之规定。该行为属于较轻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杭州康城餐饮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杭州康城餐饮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內将罚款交中国建设银行(帐号:0010504006)。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拱墅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9月30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30
    决定机关 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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