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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徐州市出租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董广民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3648741X
    执行依据文号 (2006)徐民二初字第0061号民事判决书(2007)苏民二终字第0026
    案号 (2007)徐执字第0018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高级人们法院
    执行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07-06-25
    发布日期 2015-09-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徐州中院判决: 一、被告徐州市出租汽车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徐州文亭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80万元及利息(合同期内自1999年4月28日起至2000年4月10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利息计算标准支付;逾期利息自2000年4月11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罚息计算标准支付。扣除已付99621.6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徐州文亭支行对徐州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159元,诉讼保全费6020元,鉴定费3000元,合计29179元,由被告徐州市出租汽车总公司负担。 江苏高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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