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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地海罚〔2022〕2713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3月2日8点55分,杭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投诉,在千岛湖上江埠大桥水域发现了千岛湖302船船头装了起吊机作业,9时40分执法人员到现场核实确认该船从事货物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查后,当事人主动改正拆除起吊机,消除危害后果。3月2日,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情况制作了《现场笔录》。3月2日杭州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余文华、陈卫平承办此案。2022年3月14日执法人员依法对郑齐杰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举报记录原件、现场照片、现场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方震凡身份证复印件、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浙江千岛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杭州银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3-14
    决定机关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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