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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地海罚〔2021〕2775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5月14日9时40分,杭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千岛湖月光岛水域巡查时,发现浙江千岛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千岛湖335船本航次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5月14日,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情况制作了《现场笔录》。11月3日杭州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陈卫平、严华根承办此案。2021年11月3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许杜根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现场照片、现场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浙江千岛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杭州银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1-03
    决定机关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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