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浙地海罚-AF〔2020〕15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千岛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2020年4月5日,浙江千岛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在千岛湖梅峰停靠点水域实施的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的行为,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零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4-30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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