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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武汉纵云高科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彩枝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189679-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鄂0191民初2413号
    案号 (2018)鄂0191执87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6-11
    发布日期 2018-11-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武汉怡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武汉电动汽车示范运营有限公司支付租金252,945.98元; 二、被告武汉怡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武汉电动汽车示范运营有限公司支付解除合同违约金216,000元; 三、被告武汉怡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武汉电动汽车示范运营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还车违约金270,600元; 四、被告武汉怡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武汉电动汽车示范运营有限公司支付代缴车辆违章罚款6,200元; 五、被告武汉怡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武汉电动汽车示范运营有限公司支付车辆损失7,054元; 六、驳回原告武汉电动汽车示范运营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武汉怡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199元,由被告武汉怡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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