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山西汉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瞿庄红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86163535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沪0118民初01207号 |
| 案号 | (2017)沪0118执4092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7-04-21 |
| 发布日期 | 2017-07-31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上海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西汉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领庆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金1,100万元元及利息98万元; 二、被告山西汉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领庆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以550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9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648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9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三、被告林宁对被告山西汉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林宁承担清偿责任后,可依法向被告山西汉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3,68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94,240元,由被告山西汉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林宁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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