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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案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及《金华市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处罚-04946-000】项处罚标准的规定:“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5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以每平方100元递增)”的规定,建议对金华美联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圆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2-20
    决定机关 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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