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嘉海综执〔2021〕罚决字第14-001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经查明:当事人浙江钱塘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开始,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海宁经济开发区盐湖公路南侧、芯中路西侧海宁国际装备制造及电子信息产业园二期项目西侧建设开闭所,开闭所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面积为88.86平方米,建筑工程造价为55.784万元。海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建设行为未办理相关规划手续,以及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本局认为,浙江钱塘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应当予以惩处。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8条的规定,本局现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建设工程造价5.5%罚款(计人民币叁万零陆佰捌拾贰元整)。限浙江钱塘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3100000000409900000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4-26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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